由本局立案查询你公司涉嫌冒用别人身份信息挂号为公司股东一案,现已本局查询完结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和《商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则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则,现将本局拟作出撤消行政许可的现实、理
2025年6月30日,本局接到12345告发热线反映:告发人发现了自己名下在揭东区磐东富经桥恒富花园5幢1号注册了“揭阳市明煌金属资料有限公司”,且欠税到达一千多万元,而告发人自己并未注册过,是个人隐私信息被盗用。期望本局查询处理,刊出该公司。为进一步查清现实,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抉择对该告发线索立案查询。
经查:告发人向本局反映其未在揭阳市明煌金属资料有限公司任职,也未在揭阳市明煌金属资料有限公司挂号档案的资料上签名,对你公司办理该笔设立挂号事务不知情,其身份证曾于2009年6月17日、2010年3月10日、2013年10月22日丢掉补领过;本局托付广东潮源司法辨别断定所进行笔迹判定,其出具的《司法判定定见书》(潮源司鉴[2025]文鉴字第003号)的判定定见:日期为2016年9月10日的《法定代表人信息》《揭阳市明煌金属资料有限公司履行董事(法定代表人)、司理、监事任职书》《揭阳市明煌金属资料有限公司股东会抉择》《揭阳市明煌金属资料有限公司章程》中“李博”的签名笔迹不是李博亲笔签名。另查,你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已被揭阳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撤消营业执照。
综上,你公司涉嫌构成以提交虚伪资料获得商场主体挂号的行为,违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场主体挂号管理法令》第十七条“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有效性担任”的规则,依据该法令第四十条第二款“挂号机关受理并经查询确定存在虚伪商场主体挂号景象的,挂号机关应当撤消商场主体挂号……”的规则,本局抉择撤消2016年9月14核准揭阳市明煌金属资料有限公司设立挂号行为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和《商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则》第五十三条、《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方法》第五条、第七条的规则,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消,你公司有陈说、申辩和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。如有陈说、申辩和要求举办听证的,你公司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(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),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本局提出要求,逾期未提出,视为抛弃此权力。


